(卡巴尔通讯社1月13日电)吉尔吉斯斯坦总统萨德尔·扎帕罗夫签署了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性法律《关于修订〈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官地位法〉的宪法性法律》。
通过该法律是为履行吉尔吉斯共和国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录《欧亚经济联盟关于社会福利、特权与豁免的规定》,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的法官享有成员国法律规定的,针对其所任命法官的该国最高法院院长的社会福利。
鉴于此,通过的宪法性法律规定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官地位法》做出如下修订:
1. 吉尔吉斯共和国籍的欧亚经济联盟法院法官,同样适用法官社会保障政策,即法官国家人寿保险保障、法官职权终止时一次性补贴的发放,以及养老金补贴;
2. 对于曾担任吉尔吉斯共和国籍的欧亚经济联盟法院法官的人员,养老金补贴的数额按照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官相同的程序确定,同时考虑其法律职业工作年限;
3. 欧亚经济联盟法院法官的任职期限计入法官工作工龄。
翻译:胡曹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