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新观察塔什干8月16日电 据“乌兹报道”网援引司法部消息,乌政府法令(2019年8月14日,第672号文件)批准了提供发放水井钻井许可证的公共服务行政法规。
根据该决议,自2019年9月1日起,法人实体应向公共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统一互动门户网站提交申请,以获取水井钻井许可证。
许可证由国家地质与矿产资源委员会颁发,在钻井作业期间有效,但不超过一年。
以下情况无需获得许可:
个人:钻井深度小于25米,个人自用取水,每日取水量不超过5立方米;
水文地质组织:在年度国家矿产资源基础开发和再生产计划框架内钻井。
(来源:吉尔吉斯斯坦“卡巴尔”国家通讯社 编译:维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