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什凯克/2024年5月11日/卡巴尔/
吉尔吉斯斯坦总统萨迪尔-扎帕罗夫签署了吉尔吉斯斯坦《关于修改吉尔吉斯共和国部分法律(吉尔吉斯斯坦《国家养老社会保险法》、《国家社会保险费率法》)》的法律。
该法于 2024 年 4 月 3 日由吉尔吉斯斯坦议会通过。
该法旨在确保国家社会保险养老金和保险费率政策领域的改革,为养老保险参保人创造公平的条件,废除过时的规范,改善在养老金分配方面为居民提供的服务。
法律规定了以下准则:
- 养恤金的基本部分--国家保障的养恤金部分,发放给在领取养恤金之日养恤金保险 部分不超过养恤金领取人三份最低生活费(上一年实际确定的数额)的人。 养恤金基本部分的金额确定为养恤金基本部分全额与养恤金总额减去养恤金领取人三份最低生活费金额(上一年实际确定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 养恤金基本部分的数额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确定;
- 如果养恤金总额低于养恤金领取人的最低生活费(上一日历年实际确定),则通过指数化将养恤金基本部分维持在不低于平均工资(共和国上一年度实际确定)12%的水平;
- 养恤金领取人未及时领取的应计养恤金金额按过去时间支付,但不得超过其申请领取应计养恤金之 前的 5 年;
-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规定的程序编制的《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人员名单》上的人员,被判定犯有侵犯儿童性不可侵犯和性自由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起至刑满释放止,禁止领取和支付养恤金,包括代理支付养恤金;
- 如果养恤金领取者死亡,将在其提出申请后两周内向埋葬死者的人支付 300 计算指数的埋葬津贴。
此外,该法还规定,未成立法人实体的农(农)户户主和成员,如果拥有的土地份额和/或地块或部分地块不足 1 公顷,可免缴保险费。
该法还规定,从事个体经营但未成立法人实体的一、二类残疾人和领取养老金者,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法》第423条第1款“a”项、第1款第8、13部分纳税的个体经营者雇用的一、二类残疾人,以及拥有土地份额和/或土地或部分土地的一、二类残疾人和领取养老金者可免缴保险费。
本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但本法第 2 条第 2、3、4、7 款、第 8 款 “a ”项和第 12 款除外,这些条款自正式公布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翻译:吴思怡
来源:卡巴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