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简称:吉国)政府的决定,该国禁止将黑色金属废料、用于重熔的黑色金属锭(充电锭)(代码:7204 ТН ВЭД ЕАЭС)出口至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以外。
吉国经济和商务部在本决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照既定程序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和欧亚经济委员会实施上述禁令,于正式公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
根据吉国政府的另一项为期六个月的决定,对从吉国境内出口的贵金属和含贵金属原材料实行出口限制,出口量不得超过500公斤。
吉国经济和商务部奉命在本决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照既定程序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和欧亚经济委员会,该禁令自正式发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