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什凯克,1月24日/卡巴尔国家通讯社/ 根据吉尔吉斯总统办公厅新闻处的消息,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阿尔马兹别克•阿坦巴耶夫《赦免基础及实施程序》法
该法包括以下条款:
赦免是指国家机关以法律形式通过的决议,其目的是体现人道主义和慈悲原则。涉及不确定范围的个体,解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赦免法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颁布,但在一个日历年内不得超过一次。
通过的这部法律对实行赦免决议只规定了一种司法结果,即免除刑事处罚(全部或部分)。
赦免行为可施行于:
- 在吉尔吉斯境内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吉尔吉斯法院正在审理的犯罪案件;
- 在吉尔吉斯境内接受处罚的犯人
赦免法不得施行于实施刑事犯罪的人员。
本法对实行赦免中做了一系列限制:
不得对以下被告人及罪犯实施赦免:
- 之前已经实行过赦免或减刑的人员;
-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员;
- 实施过二次或二次以上犯罪行为,其中至少有一项不适用赦免的;
- 对其采取过管教或医疗措施的人员;
- 恶意违反监禁制度的人员;